集中采购机构即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是研究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查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受理询问和质疑。
四是负责依法组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控,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供评审专家使用需求和反馈评审专家评审工作意见。
五是负责督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表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办理履约验收工作。
六是协助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指导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业务工作。
七是负责电子化政府采购执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八是对采购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建设商品目录库,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是负责供应商库和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