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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专题讲座
更新时间:2015-06-17 09:24:22 录入: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  黎清华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起源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起源于西方国家,在美国被称为购买服务合同或合同外包,在中国香港则称之为社会福利服务资助,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在工业化的加速发展中带来了贫困、疾病和失业等社会问题,英国、德国等国家相继出台了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服务方面开支日益庞大,赤字攀升,面临“福利危机”。于是各国纷纷进行大规模福利改革,开始走“第三条道路”:从“福利国家”走向“多元福利”,把市场与非营利的志愿性组织引入福利供给,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积极福利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欧盟于1992年颁布《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将机动车及设备维修、电子政务及相关服务、会计和审计、污水和垃圾处理、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等27类公共服务全部纳入向市场购买范围,凡是超过20万欧元的公共服务,一律公开招标购买。
中国香港在将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区和民间组织方面也做得十分成功。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公共服务由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共同负责,经费以政府提供为主、民间筹措为辅,服务以民间提供为主、政府提供为辅。全港上千家福利服务机构绝大部分是社区和民间组织承办,社区民间组织多达1.7万多个,从事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家庭及儿童服务、康复服务、青少年发展等。这些福利服务机构是社区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提供者,在香港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换言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政府对于某些设立的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不是自己使用财政资金运作完成,而是通过各种模式建立契约关系,由事业单位或非营利组织等其他主体来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支付相应的资金的模式。全称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简称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
我国政府对购买服务工作逐步引起重视。“十二五”规划纲要对扩大购买服务、扩大政府采购服务范围进行了明确部署。财政部在“十二五”政府采购工作规划中提出,要结合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改革,逐步将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购买的服务,包括政府自身维持正常运转的后勤服务(如水电、公务车维护、印刷、会议、网络维护等);更主要的部分是公共服务,领域非常广泛,主要包括教育、公共卫生、养老、残疾人服务、住房、就业、文化等诸多方面,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承接主体。
长期以来,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往往是直接举办公共物品的生产机构,通过这些机构向公众提供服务。由于政府自身的成本、效率、专业化程度等原因,自身生产、供给公共服务的局限性愈发突出,已经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在有限的公共资源条件下,需要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增强公共服务的供给,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
与政府自身生产公共服务相比,通过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利于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尤其是其专业化的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从而提高服务生产效率,更深入、彻底地把公共服务落到实处。
2、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促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转变政府角色和职能
改善民生、加快社会建设的任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和收入分配等,都离不开公共财政体系。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以市场失效作为财政职能定位的经济依据,以公共需要为财政支出的前提。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正是将那些部分可由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市场来提供,将政府的职能转为纠正市场失灵或市场偏差的领域之中。
这样,就会使政府从传统的应接不暇的事务管理中解放出来,摆脱我国机构改革中先“精简”再“膨胀”的窘境,真正为建立“小政府、大社会”打下基础。
3、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促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人人都能享受到公共服务,享受的机会是平等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公平分配,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并由此使地区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在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逐步拉大,并已成为影响社会公正的焦点问题之一。
因此,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当前具有非同寻常的重大意义。十八大报告中就指出,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通过政府购买产品和服务,使长期得不到公共服务覆盖的地区和人们切实平等的享受到本应得到的服务。尤其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特别薄弱,只有改变这一现状,才能为增强政府的凝聚力、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4、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可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实现公共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对社会组织而言,接受委托是政府对社会组织功能作用的极大肯定,购买服务为社会组织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项目运作使社会组织自身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也让社会组织公信力不断得到证明和提升。
通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使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经费来源问题,从而解决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让社会组织能留住优秀人才并安心工作,能有效承接和完成政府委托的工作任务,能更好地结合自身特点发挥积极作用。这些无疑将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也势必促进社会组织进一步良性发展,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相联系和互相监督,确保社会组织不会被排斥在公共服务体制之外,使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职能延伸的执行者。
三、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
(一)发展过程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时间不长,对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也有过不少争论,比较含糊。2003年起,江苏省南京市(居家养老)、无锡市(结核病防治)尝试购买服务;随后深圳(外来人口服务)、天津、浙江(大学生基层就业、残障康复)等开展购买服务试点。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才对基本公共服务进行了界定。《规划》首次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覆盖九大领域,确定了81类、数百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提出未来建设的整体目标,到2015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到2020年,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国务院的要求
全国人大2013年3月14日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明确提出“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2013年7月3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
2013年9月,国务院9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资金、管理等要求,明确“十二五”期间逐步推开。
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
决议:“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的力度”。
3、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规定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4、湖北省的要求:
省政府于2014年1月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发〔2014〕1号),明确规定了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出台措施、试点、推广实施。
我市于2014年5月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14]29号)文件,明确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与实质
1、概念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把握四个方面:政府提供资金
社会组织承担服务
合同关系
实现特定公共服务目标机制
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内容的理解:
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不仅是一级政府,还是政府相关部门;(购买主体)
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同样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承接主体)
第三,公共服务不同于私人服务。一般来说,政府购买的服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持工作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服务,二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社会所提供的服务。前者属于政府内部的服务,服务对象是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自身,后者属于公共服务,服务对象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和公众。(购买内容)
2、实质
体现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
——购买给公众享用。是负责任的体现
——服务于社会经济、城镇化发展。购买体现负责
体现政府转变职能
——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创新、是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从“直接提供者”转变为“购买提供”(间接)。政府应逐渐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的角色中淡出,而更多地承担起公共服务规范和制度制定者的责任。
体现政府引导发展
——建立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以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通过购买、监管,引导社会组织提高效率、规范发展,促进就业,推动公平。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做法
  1、谁来买?
也就是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职能部门。《推进意见》规定,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均属于购买主体。(纯事业单位不是购买主体)
2、向谁买?
也就是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工商管理、行业主管登记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及一些中介组织。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分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但需从单位的职责分工、人员编制、经费渠道及具体服务项目上严格区分和把关,避免出现同一机构既是购买主体,又是承接主体的问题,防止两头占
鼓励现有事业单位同等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3、买什么?
也就是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采取不同的购买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从理论上讲,凡是能确认受益主体且能衡量受益程度因而具备收费条件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就可以交由市场生产、政府买单。
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是服务的质量标准明晰,双方可以事先详细约定权利、责任和价格等,即使受益主体不能量化到个人,但政府还是能以一个公平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典型的如各类市政服务的购买,我们可将这类服务称为硬服务。(硬服务一般是垄断或半垄断服务项目,大多外包给企业)
二是该项服务难有详细的服务质量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接受者的主观感受,但受益主体清晰,政府因而可以直接补贴消费者,由其自主选择服务的提供商(如各类老年服务项目、医疗看护等等),我们将这类服务称为软服务。(软服务大多外包给非营利组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范围和内容。涉及到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9个方面、81类、数百个服务项目。
 
目前:国家指导目录
 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三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现行目录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上述共五大项,60类)
 
荆门市的指导目录
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14]29号)中规定了我市的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一)教育类。包括公共教育安保事务(包括炊管、宿管、校医、安保事务),教师素质教育培训等。
(二)就业类。包括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等。
(三)社会保障类。包括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四)医疗卫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
(五)文化类。包括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文化遗产保护,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等。
(六)体育类。包括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等。
(七)残疾人服务类。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康复服务,公益性助残等。
(八)农业类。包括三农规划和宣传服务,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等。
二、非基本公共服务(其他事项)
(一)技术性服务类。包括课题研究、会计代理、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审计、规划咨询、档案管理等。
(二)辅助性服务类。包括会议承接、培训组织实施、文件资料印刷、物业管理、公务用车、公务定点接待、法律服务等。
 
4、怎么买?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的联合文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荆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规程》(荆财采规[2014]225)专门规定了购买服务操作,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各方职责,规范了购买服务工作的操作。对购买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范购买程序。主要是依据部门预算编报年度购买服务计划、公开公示、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及组织实施等五个环节;签订合同的形式有: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
二是明确购买方式。按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目前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5、买的值?
三部委的《办法》从合理编制政府购买预算、严格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对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来看,要求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指导思想上,缺乏步调一致
从试行的情况看,各部门大多是“摸着石头过河”,因相关部门对法规依据和制度缺乏基本一致的认识,对购买目录、项目内容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在预算和资金来源方面,购买服务的资金不确定,来源渠道繁杂、分散,缺乏统一的预算科目;单位负责人的囿权思想等,导致等待观望,主动进入购买程序的少。
2、在购买对象上,范围狭窄
由于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下属组织多,且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尚在进行中,政府购买服务尚不能完全摆脱“养人办事”的困境,购买服务时直接委托下属机构承担服务的愿望强烈,能按公开、择优的竞争程序购买服务的面窄。
3、在购买模式上,独立竞争性购买有待加强
我市目前的购买模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定向委托(缺乏竞争的形式性购买)。主要适用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时,依循“养人办事”,政府部门把相应预算拨付给社会组织。如市残联的残疾人就业培训项目委托其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承担。
此外,还有部分政府部门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以有限竞争或双方协商的方式,直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某些重要的长远规划或方案设计。
二是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纳入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公布项目内容,社会组织公平竞争。
 
目前非竞争性、非独立性购买是试点期间的主要方式,一是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初期可实施“宽免”采购政策,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对不符合竞争条件的,允许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采购。二是政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承接自身的部分服务或管理职能,并以项目或其他形式予以一定资金和资源支持。这种模式在形式上构成政府与下属机构之间的服务购买。这种缺乏竞争的形式性购买,导致公开、透明的独立竞争性购买存在困难。
4、在购买程序上,规范化操作尚需时日
公共服务预算编制、资金安排、购买操作流程尚未规范建立,购买主体尚不适应行政行为转型变化或认识不到位等,导致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信息难公开,购买项目计划难披露。一旦项目需实施时,无法按政府采购规范程序操作。
5、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力有待加强
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比较滞后。从有能力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数量来看,明显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
现有的社会组织也存在人员少,缺乏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员;缺乏科学管理经验;缺乏开拓性、灵活性和创新精神,难以承接较为复杂、涉及面广的民政事务和公益、福利服务,社会组织的自身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公共服务的专业性建设将是社会组织面临的最迫切的任务。
 
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设想
1、加强统筹引导,明晰范围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规划指导,建立多方参与的政府购买目录拟订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市场发育情况进行目录调整,引导政府购买服务持续有序发展,在2020年前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公告机制,定期发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实施规范采购操作;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和培养社会组织孵化机制,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公共服务急需的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促进购买服务健康发展。
2、坚持稳妥有序,逐步推进
政府职能转变是一个渐变过程,试点之初,应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让领导重视、群众知晓。可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条件成熟的、有政府采购操作经验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试点,如选择街道环卫保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维护管理服务,会计审计服务、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要的资产评估、绩效评价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项目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向其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2016年底前市、县应在购买服务预算编制、信息公告、购买流程、实施监管、绩效考核等环节建立起程序可行的管理办法。
3、拓宽承接主体,促进独立竞争
目前政府购买的承接主体主要是企业、政府主办的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等。在公共服务社会化的过程中,部分政府主办事业机构将逐步转向企业化发展道路,在公共服务领域,事业机构占据公共资源和市场资源,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生存相对处于弱势。在转型阶段,已有财政资源支持的事业机构与完全社会运营的企业、机构在运营成本、政策倾向等方面处于不对等地位,购买服务应充分注意政府主办机构与民办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公平性,为民办非营利组织提供更公平的政策环境。
4、强化信息公开,规范购买流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建立健全财政程序,提高公共服务资金预算透明度,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购买行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流程可从五个步骤考虑,包括:购买主体编制购买服务预算;财政部门批准预算;购买主体公开服务项目预算及采购信息并委托招标采购机构;招标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购买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绩效进行评估。
5、刚化预算管理,促进规范操作
负有预算编制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购买主体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按照指导目录中的服务项目 “应编尽编” 预算,既要防止政府部门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或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项目纳入购买服务预算,也要防止部门少编、漏编购买服务预算。强化部门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严禁挤占挪用公共服务项目资金,做到有预算的不超支,无预算的不开支,不按购买程序操作的国库拒付资金;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购买的服务项目支出不予办理财政决算批复。
 
六、政府购买服务操作实务
1、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图
 
 
 
2、实务操作
第一步:征集项目。
责任单位: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对口科室)。
工作目标:征集、筛选、论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如:关于征集2015年第一季度市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公告
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14〕29号)和市财政局《荆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规程》(荆财采规〔2014〕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公开征集2015年第一季度市直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请相关单位根据文件规定的“指导目录”,依据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第一季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认真填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并将申报表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形式(一式二份)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对口科室。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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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5日
 
 
附表: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
单位(公章):荆门市文体新局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惠民演出项目
项目总预算
     110 万元
本期购买
      110万元
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经费预算、服务需求、实施计划、预期目标,以及以往该项目的服务业绩等)
购买主体
单位名称
 市文体局
承接主体
(推荐范围)
 (服务机构资质、类似机构范围)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政对口科室意见
(审核项目预算后签意见)
 
第二步:申报购买服务计划
      责任单位:购买主体
      工作目标:明确服务项目预算,启动购买服务操作。
 
第三步:购买服务操作
责任单位:财政部门(采购办)、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
工作目标: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监管采购流程;购买主体和代理机构配合,研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采购操作、确定承接主体。
 
第四步:服务项目的实施
责任单位:购买主体、承接主体
工作目标: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承接主体实施服务;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将合同备案。(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报政府采购办备案,5万元以下的购买主体备案)
 
第五步:服务项目验收、支付资金
      责任单位: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财政部门(对口科室)、国库支付中心
      工作目标:购买主体组织验收、承接主体配合;购买主体根据验收情况申请支付资金;财政对口科室审核;国库支付中心将资金直达承接主体
 
第六步: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对口科室、采购办)、购买主体
      工作目标:财政部门督促购买主体开展服务对象、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推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形成服务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做好承接主体的服务信用考核运用工作。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需要规章制度的约束,更需要相关环节的密切协作和支持配合。假如如下环节有问题:
1、部门预算编制环节——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当年预算安排编制服务项目预算。
2、购买主体申报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财政对口科室下达服务项目计划时,督促购买主体按购买流程操作。
3、未按购买服务程序实施的,国库拒付资金。
    上述三个环节失控都可能导致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违反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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