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大柴湖开发区物价局(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鄂价工服函〔2016〕34号)、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16〕6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荆政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决定调整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现将调整后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今后,若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适时更新。
附件:1.《荆门市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荆门市市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3.《荆门市市级实行价格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4.《荆门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荆门市物价局 bet365官网娱乐
2016年9月7日
附件1: | ||||
荆门市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一 | 住房城乡建设 | |||
1.污水处理费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151号、湖北省政府令313号、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预〔2009〕79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鄂价能交〔2007〕146,鄂价费〔2015〕172号,荆价发〔2015〕43号 | 委托市供水总公司随水费代征。 | ||
2.白蚁防治费 | 〔1992〕价费字179号,财预〔2002〕584号,鄂价房服〔2009〕8号,鄂价费〔2015〕172号,财税〔2014〕77号,荆政发〔2016〕3号 |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3.绿化补偿费 | 湖北省政府令75号,鄂财综发〔2014〕21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鄂价费〔2015〕172号,荆政发〔2016〕3号、〔1992〕价费字179 号,财税〔2014〕77号、荆价函〔2014〕25号 | 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煤炭原油天然气磷矿石免征;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鄂建〔1994〕57号,鄂价费〔2015〕172号,财税〔2015〕68号,荆政发〔2016〕3号 | 市城管局按照政府职能界定承担城市道路占用管理职能按文件规定实施收费。根据荆政办发〔2014〕44号文件市政设施管理处对挖掘城市道路等实行零收费。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二 | 公安部门 | |||
5.证照费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鄂价费〔2015〕172号,鄂价费〔2005〕4号 | 根据荆政办发〔2011〕105号文件对临时号牌费实行零收费(均不含补办证收费)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鄂价费〔2015〕172号,鄂价费〔2005〕4号 | 根据荆政办发〔2011〕105号文件实行零收费(均不含补办证收费)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鄂价费〔2015〕172号,鄂价费〔2005〕4号 | 根据荆政办发〔2011〕105号文件实行零收费(均不含补办证收费) | ||
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财综〔2001〕67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鄂价费〔2005〕4号,鄂价费〔2015〕172号,鄂价费〔2013〕162号 | 根据荆政办发〔2011〕105号文件实行零收费 | ||
三 | 法院 | |||
7.诉讼费 |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鄂价费〔2008〕5号,鄂价费〔2015〕172号 | |||
四 | 交通部门 | |||
8.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 | 鄂财综复〔2002〕442号、鄂价费〔2003〕100号、鄂价费〔2015〕172号 | |||
五 | 畜牧兽医部门 | |||
9.检验检测费 |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9〕79号,鄂价费〔2015〕172号 |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 |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9〕79号,鄂价费〔2015〕172号,荆政发〔2016〕3号 | 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六 | 水务部门 | |||
10.水资源费 | 〔1992〕价费字181号, 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2013〕186号,鄂价费〔2015〕172号,荆政发〔2016〕3号 |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09〕7号)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引用等年取用地表水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需办理许可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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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鄂政发〔2000〕28号,鄂价费〔2015〕172号,荆政发〔2016〕3号 | 对下列情形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兴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孤儿院、敬老院等教育、社会福利事业;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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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河道砂石资源费 | 省政府令第333号,鄂价环资〔2014〕89号,鄂价费〔2015〕172号,荆政发〔2016〕3号 | 征收的范围和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从事采砂、采石、取土及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防汛抗洪采砂以及疏通河道、航道采砂不用于经营销售的免于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磷矿石免征,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七 | 国土资源 | |||
13.房屋登记费 | 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税〔2014〕101号,鄂价房服〔2008〕109号,鄂价费〔2015〕172号,荆政办发〔2014〕44号,荆政发〔2016〕3号 |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工本费实行零收费。2、对小微企业免征。3.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5.中心城区、老工业园区企业退城进园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给予相应减免优惠,其中,市级以下留成的行政规费予以免收。 | ||
14.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第592号令《土地复垦条例》,省政府第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鄂财综发〔2014〕21号,鄂价费〔2015〕172号,财税〔2014〕77号,荆政发〔2016〕3号 | 省政府第84号令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复垦的土地,在使用期间享受以下优惠。 (一)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承包期间,允许继承和转让,并从有收益的当年起按国家规定减免农、林、特产税和提留; (二)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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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鄂财综发〔2014〕21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荆政发〔2016〕3号、鄂价费〔2015〕172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16.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 财预〔2002〕584号,鄂政发〔1995〕52号,鄂价费〔2015〕172号 | |||
八 | 环保部门 | |||
17.排污收费 |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政府令第310号,鄂价费〔2015〕172号、鄂地税发〔2007〕222号、鄂价环资〔2015〕87号 | |||
九 | 民防部门 | |||
1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358号令,鄂价费规〔2013〕80号,鄂价费〔2015〕172号,鄂价费〔2015〕172号 | |||
十 | 无线电委员会 | |||
1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鄂价费〔2015〕172号 |
附件2: | |||||
荆门市市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序号 | 基金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征收主体 | 备注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计价费〔1996〕2922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鄂财综复〔2002〕95号,鄂价房服〔2002〕235号,鄂财综发〔2008〕52号,鄂价工服〔2016〕1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鄂财综规〔2009〕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 |
3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鄂财预外〔2001〕14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林业局 | |
4 | 教育费附加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地税局 |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教育法》,财综函〔2008〕7号,财综〔2010〕98号,鄂政发〔2009〕14号,财税〔2016〕12号、鄂政办发〔2016〕27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地税局 | |
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令第488号、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334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5〕72号、荆政发〔2016〕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地税局 | 财税〔2015〕72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意见》(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招商引资中小微工业企业自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纳入残保金审核征收范围;20人以下小微工业企业自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4年内,不纳入残保金审核征收范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7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2014〕122号,省政府令第35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财政局 |
附件3: | |||||||
荆门市市级实行价格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 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 | 交通运输部门 | 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14号) | 鄂价费规〔2012〕109号 | 委托者 | 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200元/小时,最高收费金额800元等,详见文件 | |
2 | 汽车客运站收费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 | 鄂价费规〔2012〕13号 鄂价费规〔2013〕120号 |
使用汽车客运站场地单位 | 大型客车发班费190元/车月(信誉等级AAA)等,详见文件 | |
3 | 房地产测绘费 | 测绘部门 | 发改价格〔2004〕3031号规定,为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测绘成本,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
国测财字〔2002〕3号 鄂价房服〔2007〕77号 荆政发〔2016〕3号 |
收费范围:房地产测绘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详见文件 | 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4 | 城市竣工档案整理保管服务 | 住建部门 | 《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建档案馆对外开证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明确,城建档案馆作为事业单位,接受工程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按照自愿原则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其费用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7号令)第十九条 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付了装具成本费的建设单位,使用城建档案时免交此项费用) | 鄂价房服〔2004〕286号 荆价函〔2016〕3号 荆政发〔2016〕3号 |
收费范围:整理、分类、审核、装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1.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分档计收。50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3.8元/㎡,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3元/㎡。2.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管线工程按工程项目投资额收取。工程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内,4000元;100—300万元,6000元;300—500万元,9000元;500—700万元,10000元;700万元以上,12000元。3.缩微、光盘为1200元/单位工程,录像带650元/单位工程,照片240元/单位工程。4.公益性项目、保障房项目、工业项目、行政事业项目,市直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实行零收费,各县(市、区)优惠减免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 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5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含公共资源、排污权、碳排放、产权(含企业产权、农村综合产权、股权托管交易服务。)〕 |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详见文件。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第五条: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一)各地要加快有形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出租、置换等交易行为设立专门场所。 农村综合产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有关精神。 |
鄂价工服函〔2016〕34号 鄂价工服〔2015〕29号 荆价函〔2016〕1号 荆政发〔2016〕3号 |
收费范围:交易服务 收费对象:中标方 | 公共资源: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详见文件。 土地矿产:以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详见文件, |
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5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含公共资源、排污权、碳排放、产权(含企业产权、农村综合产权、股权托管交易服务。)〕 | 环保部门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 | 鄂价环资规〔2013〕115号 | 交易双方 | 1、交易成交金额300万元及以下按3%、300万元至600万元(含600万元,下同)按2%、600万元至1000万元按1.5%、1000万元以上按1%收取。单笔交易手续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交易手续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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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侯〔2011〕2601号) | 鄂价环资规〔2014〕41号 | 交易双方 | 1、对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对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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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管理部门 |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业务可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
鄂价房服函〔2004〕23号 鄂价房服函〔2008〕113号 |
交易双方 | 产权交易鉴证费,按每宗产权交易资产总额采取分档累进法向交易双方收取,从以标的额100万元-5000万元以上,收费标准5000元至标的额千分之0.5累进。 | |||
国资管理部门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1号),公司股权(股份)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集中登记托管,初始登记一律免费。其他登记和股权托管、增值服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鄂价工服规〔2012〕147号 | 收费范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集中登记托管等服务。 收费对象: 委托方 | 登记托管费(分段收取)5000万股以下部分按总股本的1‰收取。详见文件。 | |||
6 | 房屋交易手续费 | 房产管理部门 | 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 计价格〔2002〕121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鄂价房服〔2002〕77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荆政发〔2016〕3号 |
房屋转让手续 | (一)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2 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二)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 。 |
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手续应当在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7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 | 住建部门 | 发改价格〔2011〕534号第二条规定,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
鄂价房服〔2006〕273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 收费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审查咨询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费以工程概(预)算(M)为基数,分档累进计算。工程概(预)算M≤500万元,工程勘察按M的0.5‰计费,施工图设计按M的1.2‰计费;工程概(预)算500<N≤2000万元,工程勘察按M的0.4‰计费,施工图设计按M的0.9‰计费;工程概(预)算500<M≤200万元,工程勘察按M的0.3‰计费,施工图设计按m的0.7‰计费;工程概(预)算M>5000万元,工程勘察按M的0.2‰计费,施工图设计按M的0.5‰计费。工程勘察审查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300元的,应按300元收费;施工图审查咨询收费额低于500元的,应按500元收费。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70%计取;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基准价按附表标准的50%计取。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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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震减灾技术服务 | 地震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鄂价房服〔2004〕277号 | 收费范围: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技术服务、震害预测、抗震性能鉴定等防震减灾技术服务。 收费对象:委托方。 |
按照工作内容不同0.2万元-1.5万元,如区域地震活动性分析0.50—0.70万元。详见文件。 | |
9 | 矿山救护服务 | 安监部门 | 《湖北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进行事故救援演练。没有专门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 鄂价工服规〔2013〕156号 | 收费范围: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协助消除事故隐患;协助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职工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参加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应急预案或事故预防处置计划的审查。 收费对象:委托方。 | 矿山救护服务收费标准为煤矿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每吨不超过1.00元、非煤地下矿山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每吨不超过0.50元、非煤露天矿山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每吨不超过0.10元由协议双方协商收取。 | |
10 |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 | 安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鄂价工服〔2016〕56号 | 收费范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项目 收费对象:委托方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按鄂价工服〔2016〕56号附件所列标准收取服务费。 | |
11 | 律师服务费 | 司法部门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发改价格〔2014〕2755号,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鄂价工服〔2016〕42号 鄂价工服〔2016〕57号 | 收费范围: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收费对象:委托方 |
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详见文件。 | |
12 | 司法鉴定服务费 | 司法部门 |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 鄂价工服〔2016〕42号 鄂价工服〔2016〕57号 | 收费范围:司法鉴定类 收费对象:委托人 |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收费金额每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本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可以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 |
13 | 公证服务费 | 司法部门 | 计价费〔1997〕285号《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发改价格〔2013〕1494降低了部分公证收费。 | 鄂价工服〔2016〕42号 鄂价工服〔2016〕57号荆政发〔2016〕3号 |
收费范围:公证服务 收费对象:申请人 |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l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详见文件。 |
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14 |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 | 环保、公安、质监部门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2、《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35号) |
荆价发〔2016〕12 号 | 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制定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本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再列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同时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方。 | 1.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3.5吨)45元; 2.中型车辆(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55元; 3.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10吨)65元; 4.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5元; 5.摩托车10元。 (均为最高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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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公安部门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荆价发〔2016〕12号 |
委托者 | 1.汽车95元;2.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55元;3.摩托车25元;4.手扶拖拉机45元。(均为最高收费标准) | |
16 | 铁路专用线过轨费货物运价率、共用收费 | 经信委 | 铁道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路专用线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1995〕107号) | 鄂经交字〔1991〕43号 | 过轨货物所有者 | 详见文件 | |
17 | 仲裁收费 | 仲裁委 | 国办发〔1995〕44号、鄂价费〔2016〕62号,荆价发〔2016〕14号 | 荆价发〔2016〕14号 | 委托者 | 详见文件 | |
18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城管部门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3、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 |
鄂价法规[2005]89号 荆政办发[2011]100号 荆政发〔2016〕3号 |
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 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计算,每月每户5元(物业管理小区内住户减半收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场、车站、影剧院、公园等,按生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经营服务性行业、建筑垃圾、客运车辆等详见文件 | 对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暂停征收,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荆城管委〔2016〕4号文件规定:收费项目划转到区,市级不再征收。 |
附件4: | ||||||||
荆门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中介服务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 号 |
审批 部门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实施服务 主体单位 |
设立依据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具备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2 | 市级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第六条。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行政审批局 | 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 |||||||
3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出具技术安全意见 | 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技术安全意见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 市住建委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 | 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 | 行政审批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 | 鄂价房服〔2006〕273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
|
6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许可 | ||||||
6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出具机动车检验合格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 |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意见》第六条。 | 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收费 | 价费字〔1992〕240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荆价发〔2016〕12号 | 人工检验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在同一机构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
消防安全许可 |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 消防设计文件 审查 |
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 | 《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 图纸审查费 | 鄂价房服〔2006〕273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
||
8 | 消防设施检测 合格证明文件编制 |
持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检测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爆破事项许可 | ||||||||
9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条件》(GA990-2012) 8.1.1.2。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 | 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 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1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出具验资报告 | 持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2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 出具验资报告 | 持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3 |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出具验资报告 | 持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竣工许可 | ||||||||
14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具备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 | 《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咨询设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5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具备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 | 《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咨询设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6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具备资质的设计机构 | 《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咨询设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7 | 行政审批局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 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机构 | 《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咨询设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8 | 市交通局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许可 | 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咨询设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船舶与船用产品检验 | ||||||||
19 | 行政审批局 | 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 无损探伤检验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1.《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一条; 2.《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项。 |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通航水域作业、通航河流兴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审批 | ||||||||
20 | 辖区内Ⅵ级以入(含Ⅵ级)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 临、跨、拦河建筑物的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1 | 行政审批局 | 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审批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有关机构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第2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 | ||||||||
22 | 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取消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
23 | 行政审批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水法》第十九条; 《防洪法》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认证报告编制导则》。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4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25 | 河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编制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设施验收审批 | ||||||||
26 | 行政审批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7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28 | 行政审批局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9 | 行政审批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补偿方案评定 | 法定的评估机构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八条。 | 占用补偿方案评定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市国土局 | 建设用地审核 | |||||||
31 | 市国土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制 | 具有资格的单位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 地质勘查机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3 | 市国土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4 | 土地估价报告编制 | 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土地估价评估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采矿许可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审批) | ||||||||
35 |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第二条。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36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第九部分。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
37 | 市国土局 |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 |
方案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38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39 |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
40 | 采矿权注销审批 | 矿山地质闭坑报告编制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闭坑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闭坑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41 | 土地开垦区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项目开发方案(含地形图、地籍面积测算图)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开发方案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4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环境影响评价服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43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环境影响评价服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44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许可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环境影响评价服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行政审批局 | 危化品经营、使用许可 | |||||||
4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安全评价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46 | 行政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安全评价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47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
安全评价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 ||||||||
48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安全评价服务费 | 鄂价工服〔2016〕56号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49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安全评价服务费 | 鄂价工服〔2016〕56号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50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 |
《安全生产法》第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安全评价服务费 | 鄂价工服〔2016〕56号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51 | 行政审批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安全评价服务费 | 鄂价工服〔2016〕56号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52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安全评价服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荆政发〔2016〕3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此项收费由政府实行定补,企业可凭缴费发票到县市区申请50%财政补贴,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 |
市规划局 | 建设规划选址和规划许可 | |||||||
53 | 核发选址意见书 | 地形图 | 具备相应资质机构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 地形图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4 | 市规划局 | 核发选址意见书 | 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编制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 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5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研究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机构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研究报告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6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 | 具备相应资质机构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
设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7 | 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论证咨询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机构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 | 报告编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8 | 市工商局 | 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仅限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出具验资报告 | 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 验资服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9 | 市工商局 |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登记(仅限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出具验资证明 | 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验资服务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市无委办 | 无线电管理审批 | |||||||
60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电磁环境测试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电磁环境测试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61 | 市无委办 |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 电磁环境测试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电磁环境测试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2 | 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审批 | 电磁环境测试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电磁环境测试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63 | 市无委办 |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 电磁环境测试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电磁环境测试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4 | 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 电磁环境测试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电磁环境测试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注:1、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破除垄断,促进竞争,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的前置服务方式替代行政审批的收费行为,督促和指导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服务行为。 2、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技术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争议解决方式(指双方协商部分)等内容;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荆政办函〔2016〕57号文件规定:①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不得高于行业平均收费50%,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不得高于下限标准的50%,鼓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惠。②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将项目咨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等11项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的范围。 |